教师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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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1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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