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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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6.27 2006.06.27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 《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 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 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 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 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投资项目、国内外投融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以及国际贷款等项目也属于评审范围。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预算评审。即为建立财政专项文出预算所做的评审。包括:1、在选定财政支出项目前,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勘测、初步设计、科研等资料进行的评审。2、为建立科学、合理支出预算对项目施工图预算等资料进行的评审。

二、跟踪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变更、资金预拨和其管理情况进行的评审。 三、结算、竣工决(结)算评审。 四、专项资金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拟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设备、材料、物资采购等项目,财政在下达预算前进行的评审。

六、自治区财政厅特定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主体作用,处室在选定投资评审项目时,要突出重点: 一、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的项目; 三、专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业务处室特定的其他评审项目。

第十一条 对时间紧、工作量大、技术性复杂,在限时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评审中心可比照财政部评审中心的做法,采取以评审中心为主体,(即以评审中心的名义出具评审报告)与社会技术力量合作的形式完成。

第十二条 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小型配套项目,业务处室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社会技术部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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