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3民终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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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9







(2021)03民终3159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03民终315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礼光姚迪刘佳 【审理法官】任礼光姚迪刘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闫华;陈毛毛;陈再明;陈路;陈彬 【当事人】闫华陈毛毛陈再明陈路陈彬 【当事人-个人】闫华陈毛毛陈再明陈路陈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闫华

【被告】陈毛毛;陈再明;陈路;陈彬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闫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 / 3








【更新时间】2021-11-03 05:30:03

3159闫华与陈毛毛、陈再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31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毛毛(曾用名陈小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彬。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毛毛、陈再明、陈路、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038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闫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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