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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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

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 号】浙医保联发〔20213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

分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3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支付比例。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统一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1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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