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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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 号】成地税函[2004]261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6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5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关于“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它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半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减免说明,税务机关应对其减免情况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

二、执行时间从200411日起至2006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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