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婚姻财产协议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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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财产协议制度及其借鉴

现代社会愈加强调婚姻的"私人化"属性,主张给予夫妻自由支配家庭财富的权利,婚姻财产协议由此应运而生。美国学者将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统称为"婚姻财产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因具有身份性、更易受到公共政策约束及对价的不确定性的特征而区别于一般的商事合同。美国法并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夫妻财产约定的优先效力。

因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与明确特定财产权属是美国法上婚姻财产协议的主要功能。对于会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婚姻财产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形式,而约定财产制制约着婚姻财产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本文无意对我国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及具体内容作深入探讨,研究重点在于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为统一婚前财产协议的州际法律冲突,美国于1983年颁布《统一婚前财产协议法案》

强烈保障合同自由是该法案最为显著的特征。在协议的无效要件上,协议执行时不合理与未履行财产信息告知义务需同时具备才可导致协议无效。

然而如此宽松的效力认定标准,不仅招致学术界的强烈抨击,在采纳该法案35个州中,22个州选择提高效力认定标准。为解决《统一婚前财产协议法案》的遗留问题,顺应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的变化,2012年美国统一法委员会通过《统一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法案》

新法案的目标在于能够在不损害契约自由、可预见性及信赖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程序正义并促进缔约过程的信息透明化。新法案将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纳入同一体系中,并适用相同的效力标准。


相比于《统一婚前财产协议法案》,新法案提高了程序审查标准,将财产信息告知义务与所放弃的权利的告知说明义务单独作为协议的有效要件,同时要求当事人应具有聘请独立的法律代理的可能(时间及金钱上)在美国婚前财产协议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及实体审查的限度成为争议的核心。

在是否要进行实体审查的问题上,有的州基于契约自由精神的要求,禁止或严格限制实体性审查,如宾夕法尼亚州在Simeon v.Simeon案中的经典阐述,也有的州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保留实体审查的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标准是程序审查中的核心问题。

受到婚姻"有限理性"的影响,婚前财产协议往往会具有意思表示上的瑕疵,各州在实践中也提出了不同的审查标准。面对着愈加复杂化的财产权利内容,国各州普遍将财产信息告知义务与所放弃权利的说明义务作为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手段。

与婚前财产协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在实践中仍困扰于是否因违反公共政策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基本问题。美国传统婚姻观中认为婚姻具有"不可改变"的特,夫妻在婚姻期间没有权利对婚姻内容加以变更。

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州主张婚前与婚内财产协议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应以相同标准审查两类协议的效力。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中"和解条款""忠诚条款"的效力,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意见。

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立法缺少原则性规范及具体效力认定标准。结合对我国婚姻财产协议实践状况的实证分析,现阶段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婚姻财产协议的概念及性质模糊;司法实践侧重婚姻财产协议的"契约属性"忽视"婚姻属性";缺乏明确的效力认定标准。


结合美国法上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明确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概念及属,并适用相同标准。夫妻间赠与约定因具有婚姻属性,故应认定为婚姻财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合同法》的适用仅为补充和参考,同时应排除任意撤销权规则的适用;应确立相对严格的程序审查及有限的实体审查标准;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认定标准;不轻易否定婚姻财产协议中"和解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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