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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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

试卷代码:37012A 授课课时:32课时 考试用时:110分钟 课程名称:法学通论非主干课程) 适用对象:本科挂牌班 试卷命题人 喻晓玲 试卷审核人 吴德昌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

【案情】

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话告知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制作一份分析报告(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 (20)

【案情】

甲是一养殖大户。某日,甲发现自己所养的一头牛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凭着多年经验,甲猜测这头牛可能是得了某种瘟病,时日不多。为了挽回损失,甲和乙商量,准备把牛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看牛的气色不好,怀疑有病,甲拍着胸脯保证牛绝对健康。乙考虑到甲“养牛大王”的名声,而且500元的价格也比较合适,于是答应买下。在签订合同时,甲对乙说:“我是个干脆的人,不喜欢拖泥带水。如果这牛有什么毛病,你必须两个月内跟我讲,过了两个月我不退你钱,你也不准上法院告我。”乙应允。3个月后,该牛因病死亡。乙觉得自己做了笔亏本买卖,遂诉至法院,诉称甲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甲辩称,自己和乙有言在先,超过两个月乙就丧失了起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合同。

问题: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和乙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 (20)


【案情】

赵某2012年在某市开办了一家美容院,领有营业执照。第二年,赵某将美容院转让给好友齐某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4年的一天,齐某在给顾客王某做面部护理时,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王某面部肿胀,后又引发大面积溃烂,王某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支付了大笔医疗费。201612月,王某将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等费用。问:

1.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工作?

3.在诉讼中,如果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4.在诉讼中,如果原告王某突然死亡,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原理分析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 课程小论文

近日,一则“教科书式耍赖”的视频在网上持续发酵。视频中,当事人赵勇讲述了父亲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后所经历的生活巨变,并公布了两年多里与肇事司机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的录音与画面。肇事司机“我就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说还有啥用”“就是躲着你,你爱把我怎么着怎么着”的耍赖撒泼,引发网友的一致谴责。截至目前,视频播放量已经达到6700多万,微博转发30多万次。(2017121日,赵勇的父亲去世。)应当说,发布视频、选择曝光实属无奈之举。从案情本身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警责任认定明晰,法院也及时跟进,判决肇事司机进行赔偿,且“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然而,即使肇事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还能逍遥法外,甚至买房买车,不免令人愤慨。最新消息显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肇事司机被拘留15日。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后,赵勇一家仍在等待迟到的赔偿和道歉。到这里,事件的解决有了眉目,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值得思考。很多网友都在同情赵勇一家人在遭遇不幸后两年多里的挣扎,纷纷指责肇事司机对法律的轻视和对生命的漠视。但在同情和指责之余,如何能够让“教科书式耍赖”受到应有的约束,却是一道亟需解决的命题。

一直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正因如此,如今的失信成本不可谓不高。根据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61万例,限制733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276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不仅海陆空全面限制出行,有的地方还尝试绑定“专属彩铃”、设置永久来电显示、查封微信支付宝账户,全方位敦促老赖们履行义务。然而,即使“最狠制裁”,面对“教科书式耍赖”却依然“心有余而力不足”。究其原因,信用惩戒是道德谴责的延伸,当失信人选择闭门不出或者罔顾公序良俗的时候,就难以触及失信人的痛点。因此,要根治“教科书式耍赖”,需要针对性的“教科书式惩戒”。失信惩戒在力度上留下的空白,将由法律强制力来填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换言之,对触犯拒执罪的老赖,除了在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还要善用强制申报资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据传调查询问等有力措施,让法律有“牙齿”,让老赖感受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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