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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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2.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卡多佐

3.对法律对社会变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关注较多,对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则研究不足。——马克思

4.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而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马克思

法律总像影子跟着人一样,必然要跟着社会的前行的。新的社会实践,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作为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旦法律僵化了,不去总结新的社会实践经验,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落后的法律,是不能被执行的法律。然而,如此法律其实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律或迟或早,总是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从来都是如此。

5.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庞德

法律与政治具有共生性,同生共长,共同服务于社会目标与价值。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表现为政治的产物,从属于政治,依凭政治权力和政治组织而存在,可以被政治所操控;但实质上法律与政治是基于社会结构内在需要的不同而存在,具有结构性差异,这成为法律超越政治的基础。同时,法律和政治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社会基本精神和共同利益的支配,共同服务于社会共同体的内在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形成联动效应,不是完全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并且,政治通过法律统合社会秩序,法律对于安全、秩序和自由的追求必须基于政治统一,通过政治来实现,二者互为存在条件。

6.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川岛武宜

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列宁认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一定的政治理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7.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里普森

宪政和法治本身不是本源性的,从基本方面来说,是政治决定法律,政治控制着法律。不是法治或宪政创造了政治自由的社会,而是政治孕育了宪政和法治。


8.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自己的意愿。——马克斯 韦伯

9.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是权力腐败和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孟德斯鸠 首先,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法律不是社会诉求的反映,不是民众意志作用的结果,不是民众依法向国家提出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而是国家通过法律实施对社会的强制,社会对法律难以产生亲和力,们会疏远法律。在国家方面,法律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国家只是视法律为权力的工具,相比较而言,国家更重视权力的作用。其次,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造成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权利为前提,律对权利的限制和规范,应当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但在法律被高度政治化的情况下,法律有可能借助权力的力量形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当法律特别关注权利时,它的背后可能有权力的作用,这种法律对权利的关注不是出于法律所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不是法律运行的结果,它是基于权力的命令和要求,不但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机制,反而在存在于一时的同时,往往还流于形式。

10.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

法治国家中必须存在着对法律的敬畏,它必须成为人们共同的信仰,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便无法发挥出来,也就无法显示出法律的生命,那么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信仰法律意味着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一部法律业已厘定,就应该逐字遵守。而作为公民,仅仅被动的守法还不够,还必须主动的去用法和护法,法律只有用了才会活,才能真正发挥其机能,否则仅仅是没有生命的纸上的文字,尽管法本来是有生命的,与人们、社会无时无刻不在互动着。就像卢梭说的,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1.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应该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当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的特征,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 !——萨维尼

在每个民族中,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不断地运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它们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的一种功能。随着民族的产生、强大和消亡而相应的产生、强大和消亡。法律从民族精神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无形的过程,而习惯法是一个民族的共同信念的最真实的表示,高于制定法。

12.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斯多德

一条法律规定是否是“良法”,不仅要有立法者确定,也要有遵守法律的人来确定。立法者往往会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认为是“良法”。因为从他们制定法律时所考虑到的情况来看,自己所制定出的法律肯定就是好的了。这一点,我们只要去翻翻每部新法出台前后的宣传就可以知道了,无论古今中外。可是,立法者也会有漏掉甚至不愿考虑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却是遵守法律的人要考虑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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