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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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发支出”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研发支出是指公司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公司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研发支出按项目进行管理。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和集团公司规定要求。

三、研发支出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订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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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按下述规定计算并进行税务处理: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六、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进行核算。负责研发项目管理部门要准确、合理的计算、界定、分配各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及时向财务科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充分的支撑性资料。

七、财务科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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