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法律社会学思想的司法建设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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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法律社会学思想的司法建设启示

作者:汪中元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

【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核心思想,以其利益学说为基础,主张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庞德社会控制论的这种法制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建设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司法建设;启示;社会控制论

庞德(1870-1964)是美国历史上少有的丰产而影响深远的法学家之一,是美国社会学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内容十分丰富,但是其理论的核心还在于建立在利益理论基础上的社会控制论。

当前,我国司法建设的核心内容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学界和实务界也都日益注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建设的理念研究。民主、法治、公正、效率、和谐等理念渗透到我国司法建设的进程中并被逐渐提升为指导改革进程的基本理念。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对切实加强我国司法建设、推动建设法治国家是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

一、坚持民主法治、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开,通过法律来控制私欲,制约权力,遏制腐败

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主张用法律来管控社会,通过法律来努力遏制人本性中的各种诸如扩张、私欲等劣性,强调走以法为宗、依法治理的法治化道路,这一理念彰显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奠定了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他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即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他主张通过法律对人的自我扩张的本能进行控制。面对人性中存在的欲望,我们又清醒地认识到,私欲的膨胀是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等不正常的现象还多有发生,我们清晰地发现除了一些客观的因素之外,这些主体本性中私欲的扩张也时起着重要的作用的,但几乎都是因金钱、美色等私欲而起。腐败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多样性,要从根本上根治它,法治无疑是最有效的药方,这样可以做到标本兼治,因此,加强法律控制和强化司法监督则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只有通过健全拒腐防变法律监督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才能使腐败摄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抬头,使腐败被惩治于严格的执法司法之中而不能蔓延。限权是庞德法治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庞德提出法律不是权力,而是对权力的制约,法律是将权力组织化、系统化,置于司法的监督之下,使之成为帮助人民限制权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绝不可把权力游离于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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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平,强化司法为民,更好地通过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来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庞德提出了通过法律保护社会利益的观点,虽然没有从本质上深刻地揭示法的本质,但是它却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那就是法律是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功能的。法律不仅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法的精神就代之以社会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与效益的日益密切化,合法正当的利益都应当得到捍卫和保护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普遍认同的共识和坚守的基本原则。在这种社会中,政治民主和市场经济这两股力量对权力实施分解,把权力分解为了权利之后进一步形成集合权利,进而对有限权力的进行一种有效的制衡来为法治提供基础。正是如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的维护和保障,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得以相得益彰、和谐共生,从而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三、增强科学发展,和谐司法意识,有效解决矛盾冲突,着力强化司法监督,通过对保护资源的有关法律的司法监督落实使社会资源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庞德谴责和批判暴力统治,鲜明地提出要通过法律来遏制权力和控制权威。利益理论虽然为其提供了基本的判别标准和实现路径,但因其缺乏严谨,故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模糊性和不明确性。在立法实践中,我们会经常发现,某些利益由于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法律守护下进而上升为合法的利益。当面对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相冲突之时,合法利益自然成为司法者的首要关切应该是无可争辩的。然而面对社会的纷繁复杂,很多时候存在着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和难以调和的。基于此,因之而生的对权利冲突解决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利益冲突控制的核心问题。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下,法官深入研判立法者在此种场合下可能作出的价值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这更需要的是通过法律解释对冲突利益进行一种取舍和调和,这种取舍和调和并不是毫无原则的,而应该建立在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基本原则上的,这也与庞德所说的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不谋而合,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众所周知,自然资源是具有有限性的,基于此,庞德在其理论中将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到法治的高度,这是给予了我们重要的警示。当今世界,由于各种原因,人类贪得无厌、毫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这在客观上导致自然环境已遭受到极大的破坏,人类生存也由此面临着重大的考验。但从根本上来说,自然资源以及环境问题就不仅仅金钱或环境的问题了,而是一个关乎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要大力加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通过法律的途径强化对资源的保护,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然资源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这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郝耀武.论庞德的法社会学控制理论及其法治精神[J].大连大学学报,20021.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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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平辉.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政治与法律,200342. 作者简介:汪中元(1988-),男,湖北黄冈人,贵州大学201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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