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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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做好本科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 评价范围

本科生学业评价分为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两个方面。第一课堂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含理论、实验、实践、毕业环节等);第二课堂包括学生学术与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学生学业评价按其内容不同分“第一课堂学业水平”“研究与创新能力水平”“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五个单项,独立进行评定。

二、评定方法与标准

1.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通过学年总学分数、高等级评价课程总学分数(或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其中高等级评价课程是指等级记分制中成绩获优(或A-及以上)百分制中85分及以上的课程;主修专业课程是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的课程。各学院(系)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


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并综合排名。

2.主修专业确认前学生的学业评价方法,由本科生院学生素质发展与奖惩工作委员会另行确定。

3.第二课堂学业评价按《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本[2008]142号)等文件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的学业评价

1. 对外交流学生返校后参加本学院(系)或学园的学业评定,

由学院(系)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成绩转换和学分确认工作。

2. 竺可桢学院学生参加第一课堂学业评价时,按修读竺可桢学

院荣誉课程的合格率比例计,修读一般课程学业评价参照第二条进行。

四、学业评价的操作与运用

各学院(系)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第一、第二课堂学业水平的评价方案及具体操作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或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实施,并报学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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