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诉真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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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

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 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08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C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已经存在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记入笔录,而不能再制作调解书。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3.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2015年卷三44题,单选)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BC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4.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50题,单选)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法院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 【答案】C

5.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路芳(30)蒋勇(13)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年卷三79题,多选)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诉解释》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当允许,A选项是合法的。《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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