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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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昆办通[2017]82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昆办通〔201782 2017831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组织动员村镇居民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农村居民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名列前茅,物质文明和精神 1 / 3








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

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乡镇和行政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乡镇、行政村。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组织领导有力。镇(乡)党政领导班子和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健全,管理民主,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正常。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责任分工、有经费保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机制健全,农村党员干部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组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主题活动;开展文明集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开展科学知识、医疗卫生知识、农技知识和防诈骗知识等宣传普及活动;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联系,对其开展文明礼仪、道德素养和就业技术技能等培训。乡镇所辖行政村50%以上达到县级及县级以上文明村标准,群众知晓率80%以上、满意度70%以上。

(三)人居环境整洁优美。制定并实施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新民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文化特色,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和古村落、古建筑得到有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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