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的社会失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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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社会失序问题

2008112300:00:41 来源:学习时报



社会转型期也是极易出现社会失序的时期,对此应在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中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社会失序的涵义

谈到失序,人们可能会联想到另一个概念“无序”,并可能认为失序就是无序。其实,失序并不是指整个社会没有秩序,它只是指社会秩序出现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紊乱。当失序现象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即当法律、道德甚至风俗习惯等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完全失去约束作用时,社会才真正陷入“无序”。因此,社会的秩序状态可划分为三类,即有序、失序和无序,失序的极致才是无序。有学者认为,“由于个体的心理或行为失调,以及社会控制系统功能的失调等,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和某种程度上受到破坏、出现混乱的状态,就称之为‘失序’

谈及失序,也必然要涉及失范。失范(anomie)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失范概念最初由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提出,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分工不能产生团结,那是因为各个机构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规定,它们就已经陷入了失范状态”,也就是说,社会分工的增长引起社会结构的改组,致使各种调节社会秩序的规范发生功能故障的状态叫做“失范状态”。迪尔凯姆之后,失范便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被广泛运用,不同的学者对失范的定义各不相同。默顿(Robert·K·Merton)提出“失范与机会结构理论”,他的所“失范”是指社会所规定的目标同决定达到这些目的的规范不一致的状态,他对失范的内涵进行了修正和发挥,并用失范来解释越轨行为,从而形成了社会失范理论。此后很多学者对于失范的涵义多从越轨的角度来界定,较普遍的看法是指个体、群体或组织所发生的超越、偏离或违反某个社会现行规范的活动与行为。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失范是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向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开始探讨这一概念,有学者将失范作为一种对某种社会状态的表述:“一个社会系统中各种规范准则不再是一个有机构成的完整、统一、协调的体系,而是处于彼此冲撞互相矛盾的分裂、离散状态。”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失范,就是指一个社会处于急剧变化时期,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指导和有效约束,从而出现的社会行为无序、混乱状态,它与社会整合程度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失范是指社会规范或因缺乏、或因混乱、或因冲突而出现的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的减弱甚至丧失,失序是指因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失范所引起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紊乱。失序与失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失范是失序的原因,失序是失范的结果。



社会失序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失序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我们认为,社会失序至少可以作如下类型的划分。

首先,根据生活领域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经济失序、政治失序、文化失序等。因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和多样,每一个具体的领域内都有相应的秩序系统存在,也有失序的可能,所以这种划分的子项也会有很多。虽然根据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同领域来划分失序的类型,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说过于庞杂,但这样有利于对各种不同的失序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也有助于对失序现象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及时的治理。

其次,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隐性失序和显性失序。虽然失序现象广泛


地存在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但实际上我们并非总能发现失序状态的存在,原因就在于它们有时以隐性状态存在,有时又是以显性状态出现。通常以隐性状态存在的失序类型多是局部失序、结构失序,而行为失序和整体失序则常常以显性状态出现。区分失序的表现形态,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不同类型的失序现象,对隐性失序不麻痹大意,对显性失序不惊慌失措,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再次,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建设性失序和破坏性失序。在大多数情况下,失序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不利于社会发展,失序的消极意义或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有些失序是为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秩序开辟道路、创造条件的并有积极意义的建设性失序。如改革初期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就是要改变不适应并影响经济发展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的经济秩序,建立适应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经济秩序,尽管这种经济体制转轨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失序,但这种失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体上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此外,根据其发生范围的不同,失序可分为局部失序和整体失序;根据其发生的矛盾性质层次不同,可分为结构失序和行为失序。失序类型的多种划分,一方面反映了人们研究失序现象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失序现象的多样性。



转型期社会失序的原因

失序现象的增多,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联系。伴随着社会转型向纵深推进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种规范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的减弱,社会失序现象也随之增多。“规范真空”“规范迷乱”和“规范软化”等成为转型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

1“规范真空”与失序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的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人们行为依据或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也面临着更替或转换,而在新旧社会规范秩序的更替或转换过程中,一般来说,新的规范发生作用的过程往往要慢于旧的规范失去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当社会认可某一新的规范时,这一规范并不可能立刻发挥其社会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从思想上认可某一新规范到行为上遵从该规范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的规范的制度支持系统的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与此相反,当社会否定某一原有规范时,这一规范可能会立刻失去其社会功能。这样,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规范真空”即形式上有规范而实际上无规范的状态,即规范形同虚设的状态。这样便为失范行为特别是团体失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社会条件和活动空间。

2“规范迷乱”与失序

社会转型时期不仅是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的转换时期,而且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共起作用的时期。仅从社会规范角度看,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杂然并存、共起作用。

社会转型期的“规范迷乱”,即各种性质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社会规范杂然并存、共起作用,必然导致大量与规范相左、相异甚至相违的失范行为的产生。那么,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下,“规范迷乱”是如何导致失序产生的呢?其中一个重要的运作方式是“规范变通”即规范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从司法角度看,“规范变通”现象归纳起来无非两个层面:一是以规范的“灵活性”动摇甚至破坏其“原则性”,二是以事实的“虚构性”粉饰甚至改变其“真实性”“规范变通”存在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规范变通”不仅本身就是失序现象,而且会导致其他一系列失序现象的产生。

3“规范软化”与失序

社会转型期的又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的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即“什么是什么”与“什


么应该是什么”相互脱节。从名实关系的角度看,现代因素的生成与发展一般要经历无名无实(传统社会)、有名不完全有其实(转型社会)、有名有实(现代社会)这样三个阶段,而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社会阶段,因而一些现代因素往往是有其名不完全有其实。这样,转型期的社会规范首先取得现代社会规范的名称和形式,然后才实际发挥现代社会规范的作用和效力,即先有现代化之名,后有现代化之实。这种转型期出现的“规范软化”现象会导致规范的实际控制力(包括对社会整体的整合力和对社会个体的约束力)都相对减弱,应当尽早解决。

“规范软化”无疑会便于或利于失序现象的产生。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中,令不行、禁不止之类的现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屡屡发生就是“规范软化”的表现。有人将这些明明有规范却不去遵守的现象称为“制度化逃避”。制度化逃避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会威胁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而且会影响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为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都是为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而制定的,所以,那些为了眼前得失而不遵从社会规范的人实际上是在牺牲自己的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遵从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在形式上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归根到底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者:刘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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