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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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局下属各学校(含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税收入包括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收费收入是指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学校

亮证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的,一律视为乱收费。

(三)学校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性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和自制白头单等非法票据。各种非法票据不得作为学校财务报销和记帐凭证。严禁收款不出具票据。

第七条 教育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票款分离,采取集中缴款方式,即由学校将票据、收入资金逐一清算核对汇总后向代理银行(信用社)缴款,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缴入学校支出结算户。 第八条 教育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的拨付,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育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支出,由财政局按照学校每学期的收支计划以及学校的实际收入和用款进度,依据规定的返还比例和用途予以审核后拨付给教育局财务结算中心,

由该中心拨付到各学校。

(二)对各学校上缴财政专户的捐赠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返还。

(三)教育非税收入的拨付应遵守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保证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有关教育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实施教育收费,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编报收支计划和决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用好教育资金,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收支管理,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收支账户核算及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并向教职工公布;自觉接受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并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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