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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人会议的运作程序,保证合伙人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 合伙人会议职权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 (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发展规划;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 (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 第三章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定期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或本所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 第七条 本所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的,由合伙人协议或本所章程规定的人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定期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九条 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涉及表决的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出现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置将会损害本所和合伙人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召集人发布召开会议的通知后,会议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表决。委托书应当说明委托权限以及该合伙人对于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该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合伙人会议记录或档案的附件予以保存。未按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合伙人有权单独或者联合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提案,由会议召集人收集确定。提案应当书面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律师事务所职能相关且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所章程、合伙协议不相抵触; (二)属于合伙人会议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合伙人提案或部分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进行解释并书面说明。提案人对召集人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合伙人会议就召集人决定的合理性单独进行表决,合伙人会议表决认为决定不合理的,应纳入合伙人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合伙人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和作出决议。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682151e8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