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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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

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 号】云建建[2012]3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

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123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2011年资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11日后,通过2011年资质核查(有效期至201471日)的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因相关人员转出后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整改达标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二、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有效期至201271日)的企


业,在201271日前可以开展相关人员转入业务。

三、201211日后,未参加2011年资质核查和核查不达标企业需待我厅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四、其他

(一)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厅申请进行复议。 (二)被降级或者注销的企业,在符合资质标准后,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三)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的企业,必须在20127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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