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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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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