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

2022-04-05 04:50: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欢迎阅读!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广播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

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银发[1991]7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817 实施日期:20008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1.03.26 【实施日期】1991.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

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银发〔1991〕7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局): 1 / 2










据人民银行北京、山东、广东、广西、湖南等地分行报告,现不少地区发现用人民币、

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印制挂历、彩色年画等出版物,以及加工制作黑白、彩色货币缩印卡等工艺品和儿童玩具等在市场上销售。这种情况的存在,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提供了方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给反伪造货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6b2451d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e.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