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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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安监总局第62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



1、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购、施工、 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施工总承包的概述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通过招投标取得工程施工资格→办理施工手续→进场、组织施工图会审→正式施工→竣工验收。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时通常以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为依据,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施工条件,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实行总价合同 3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实行上述承包方式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总局第62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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