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基础知识

2023-01-24 01:29: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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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底知识

婚姻是人生大事,绝对不能儿戏,对《婚姻登记管理》必须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底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19942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是说该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婚姻上便不再成认事实婚姻关系,而在此日期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故新的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不受民事法律的认可,但仍受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调整。根据最高院相关,上述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分。

1.199421日之后,男女双方均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丧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便按照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结婚生子,但仍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如果感情破裂很有可能出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纠纷,但往往却因不注重保存证据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在丧偶老人“夕阳恋”中会较多出现的问题。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男女双方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待,群众也公认的,那么应认定事


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的另一方假设对此知情,也构成重婚罪。

3.199421日之前已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但在此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登记婚姻受法律关系保护,但登记结婚后仍保持原来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构成重婚罪。199421日之前已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199421日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前后两个婚姻均不受登记保护,那么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那么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表达。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预。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

同时,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根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婚姻法第3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婚姻法解释())10条对此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双方未办理手续而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审理查明后,人民法院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2、必须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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