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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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劳务

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

营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中北高新区党群部,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22条规定,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现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经营情况对象

20211231日前已在太原市行政审批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向许可核验机关报送2021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报送材料时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2331日前,向劳务派遣许可核验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

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2111日,截止日期为20211231日。


三、报送材料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提供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提供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

经营基本情况;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派往用工单位的派遣数量,派遣期限和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条形码有效),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六)劳务派遣公司职工(不含派遣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

(七)为职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票据)和参加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为便于统计汇总,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自带U盘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文字版)》、《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电子版,表格中涉及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211231日。上述材料,装订成册。 四、做好疫情防控,加强工作指导

鉴于我省周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防止人员聚集造成疫情交叉传染,报送材料应进行预约,按照疫情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各县(市、区)人社局、综改区、中北高新区许可核验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对所报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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