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网购虚假宣传)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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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X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为生活需要,20XX1220日在被告开设的天猫XXX旗舰店上购买大衣产品:XXX情人节情侣款皮衣皮草皮毛一体女真皮皮衣外套秋冬B家头秀款,乳白色,S码,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共计支付购物款为X元。原告收到上述被告处购买的大衣后发现,该大衣质量极差,而且该大衣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无品牌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其次大衣上无水洗标志,成份标识和执行标准也和大衣不符合,是完全不合格的产品,和被告网页宣传的完全不符合,但被告在其销售网页中宣传中使用“国际”、“顶尖”、“世界公认”、“国际顶级”、“极佳”、“顶级”、“顶级奢华”、“最佳”等词语,并且宣传“澳洲进口原料”,联系被告,确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并且拒绝提供国外进口的报关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用上述用语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广告用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当原告需要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被告直接拒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X元,依法赔偿原告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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