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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内容简介: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主体不能依据这些规定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 许尧祥 不良资产诉讼宝典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一、宝典必记: 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他主体不能依据这些规定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 二、宝典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54号 《云南中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赵旭东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三、案例简介: 法院认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法函[2002]3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财政部、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因此,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的主体仅限于上述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张建忠、华河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发投资公司均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明确的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依据上述规定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6fa8e81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