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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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7、各级药品保管人员在经行药品养护中应遵循有关的操作程序,检查所养护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本科室主任报告;

8、采购员应尽快完成近效期药品的退换中作,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9、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0、已发出的药品需要退换的,退回药品应在有效期内;已超过有效期时限的药品,不得办理销后退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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