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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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的正确性,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财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

存货盘点: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料; 财产盘点:固定资产、保管资产等的盘点; 财务盘点: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第三条 盘点方式

1、固定盘点:盘点工作每年于年中和年末盘点两次,由财务管理部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突击盘点:监事会和审计部不定期进行盘点,对突击盘点中查出的帐实不符事项,轻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以上,严重的罚款23万元。 第四条 盘点工作注意事项

1财务管理部在盘点前拟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盘点通知,并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定时间表;

2、盘点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须经董事长批准方可改变方式;

3、盘点应尽可能采用精确计量,每项财物数量确定后再进行下一项,盘点结果不得变动;

4、盘点结果应由财务管理部委派的盘点人员填写“盘点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由财务部门保存以核对盈亏数量。 第五条 盘点报告

财务管理部依据“盘点统计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送资产主管部门说明盈亏原因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会呈董事长、总经理审核。本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报董事长、一份报总经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财务管理部留存。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列入暂估科目,年末以净额转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赔偿处理

材、物、料管理人员及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赔偿相同金额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1、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借拨或损坏不报者;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


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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