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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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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