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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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

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铁路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与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如:建设指挥部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并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

省、市分别管辖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所在地设立建设指挥部;在线路经过的县(区)设立分指挥部,由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联合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 (还包括连接线建设)的管理与协调,具体负责以下补偿工作:

(一)土地补偿费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价格加上经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使用末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项。各项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支付时属国有土地由国土局向建设单位出据收取;属农村集体土地由乡镇财政所出据,并附经签领的补偿名册,向建设单位领取。

(二)安置补偿费

征用一亩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该县农业人口总数,按该县(区)统计部门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耕地总面积以县(区)统计部门年报数为准。补助费标准,以建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当年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有批复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按协商标准签约执行。

(四)林地及林木补偿费

按被征用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还要分别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以平方米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分别按成熟林木和近熟林木的直径和棵数,以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按其房屋结构、单位面积,以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晒谷场、粪池按面积计算,围墙、挡土墙按长度计算。

(六)坟墓迁移补偿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分别按土坟、砖砌或水泥结构和骨坛,以每穴标准执行;《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七)杆管线拆迁补偿费 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纤等拆迁补偿费,有批准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按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以合同约定支付。

(八)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3%计提,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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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补偿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批准后的规定期限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分期支付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付土地,进行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领取补偿费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与明细账户的设置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县(区)分指挥部,应在“待摊投资”总账科目下,按补偿费要素,即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地及林木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杆管线拆迁补偿费和征地拆迁管理费等项设置明细账户,核算实际支付的补偿费用。省、市指挥部,应在“待摊投资”总账科目下,分县(区)并按补偿费要素,进行各县(区)的汇总核算。

(二)补偿费的支付结算 根据《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按约定比例支付补偿费,属预付性质,不能“以拨作支”应增设“预付账款”科目,并按预收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户核算。待支付完毕,凭国土部门或乡镇财政所的合规收据,若是补偿对象为农户,乡镇财政所的收据后面还应附补偿名册,并经领取人签章,方可列作“待摊投资——征地拆迁费”支出。支付结算过程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遵循经批准的补偿标准和经核实的征用拆迁数量,进行“单价(标准)”与“数量”的计算;二是不能“以拨作支”;三是要具备真实合规的凭证手续。

三、征地拆迁补偿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据已审计项目统计表明,“征地拆迁补偿费”,占投资总额的12.28%,此后的项目2012年新的征地拆迁条例的新标准,征地补偿费将成倍增加,推算约占投资总额的18%24%,形成巨额支出,需引起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并关注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逐级压低补偿标准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和设计概算的批复中,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放权给各级地方政府审批。由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并按省定标准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的指挥部,市、县(区)又分别压低补偿标准,再放到乡镇具体执行,经过三到四级的逐级压低,补到农户手里的钱,大约为省标准的50%60%,“压标”挪出的钱,有的作为“工作经费”,滥发补贴和奖励。在审计和财务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不足10人,而发放补贴和奖金则多达40多人,为工作人员的45倍;有的借口补偿费包干使用,根本不明资金用途去向。

(二)挤占挪用补偿资金较普遍

将补偿资金挪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在某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审中发现:一个县分指挥部挤占补偿费近400万元,补偿结束后的银行存款余额300多万元,被转走挪用。

在另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审中发现,该项目途经9个县(区),支付征拆补偿费39791万元,经国家审计署授权同级审计局审计查明挪用补偿费7400多万元,占补偿费总额的18.6%。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费包干使用问题

尽管国家对投资包干办法已于200210月停止执行,但对交通建设的征拆补偿由于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难度大还是采用包干补偿办法。究竟是补偿总额包干,还是补偿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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