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荷兰麻风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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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荷兰麻风病防治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荷兰麻风病防治合作项目(以下简称荷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麻风病防治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荷兰项目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荷兰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 荷兰项目资助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分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根据荷兰麻风救济会的要求,资助经费所发生的费用均需保留原始票据复印件以及经费使用审批单复印件,并送荷兰项目办公室。

3、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 荷兰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荷兰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项目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防治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大型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荷兰项目审批。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工作所需的经费。

6、管理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项目承担单


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陆仟元,用于充抵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

7、项目承担者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者可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提取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多只能占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荷兰项目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项目将根据项目获批经额首先下拨50%,递交研究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和研究报告(中文和英文)后下拨25%,文章发表后再下拨25%;对发表多篇文章者将酌情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九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条 荷兰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防治科研,有利于发挥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如改变用途,须报请荷兰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财务工作。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荷兰项目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荷兰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工作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荷兰项目办公室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荷兰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荷兰项目提出《中国-兰麻风合作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荷兰项目。经荷兰项目审查后核销。

第十四条 荷兰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收支账目,在两个月内编制《中国-荷兰麻风合作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其它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荷兰项目办公室,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工作。

第十五条 荷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荷兰项目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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