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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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与中国的法制进程

在中国的九年义务教育里,从小学起的思想政治就是沿袭中国的伦理道德演变而来的。而在高中的三年里,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方法论、唯物论、辩证法为主的哲学知识灌输(其中,也学习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中毕业生都渐渐形成为马克思哲学指导下的所谓的“最科学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我们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优越性和自我完善性,但在某些方面,马克思哲学也是不可取的,如:在主观方面马克思主义的目标太过长远,只是作为阶级的美好愿望,也通过宏伟蓝图的构思,来隐藏其虚伪的本质。在客观方面,很多自然现象并不能用唯物论去解释。

哲学的世界里,从西欧的文化复兴运动起,很多优秀的哲学凭借自己独特的见解,创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然而哲学在中国的发展一直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在清末时,引进了当时西方的哲学科学技术,但中国的哲学发展长期处于落后于世界中低水平。

然而法哲学作为联合于法学哲学的一门学科,即是对法学的本质、渊源的一种更科学的认识,也是运用法学的实践性来论证哲学预见性。

在法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学者为法哲学提出自己鲜明的观点,如:在文艺复兴时期,孟德斯鸠、卢梭、康德以及本文的主要对象黑格尔。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启始的那个运动的顶峰;虽然他对康


德时常有所批评,假使原来没有康德的学说体系,决不会产生他的体系。黑格尔的影响固然现在渐渐衰退了,但已往一向是很大的,而且不仅限于德国。十九世纪末年,在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马克思曾说过:“黑格尔在哲学、历史、政治、法律的每一个领域中都起到划时代的作用”。当然,黑格尔的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对马克思的哲学以及后世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在中国的哲学以及法学领域里,大家对黑格尔的评判更是以批判为主。强调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在社会主义体制之下,文化的控制更是我们所想象不到的。所以,在中国的法制教育中,出现最多的是马克思,而黑格尔的《论法哲学原理》往往是作为一种反面教材(唯心主义著作)出现在法制教育当中。

黑格尔曾说过:“法律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构成法律的实体和规定性”

在法律的探索与进程中,人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是不完全相同的,从马哲的角度去解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解读,更加突出法本身的阶级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最大化成为法律权力的根本所在。而法律是神圣的,它是作为一种世间公平的象征,它本身不应具有某种属性,而我国更是将法的权力扩大化,将人们的私权利进一步减小。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违法律本事所具有的平等性,如:中国的法律除民法以为,全部是以公法


的形式而产生的,早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就有学者提出,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应以平等的身份与公民对等。而中国恰恰以阶级利益的最大化将公民的权利剥夺一部分。

在欧洲波斯纳提出了功利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他们把法律看成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更提出把法学经济学哲学结合起来建立经济法哲学。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是可取的,在中国现在的法律体制之下,更需要注入新的活力,来更好的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治进程相对落后,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很难做出大的改观,更需要我们去努力完善。



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17708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亚特一个官吏家庭。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178810月去图宾根神学院学习,主修神学和哲学1807年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817年,出版《哲学全书》(其中的逻辑学部分简称小逻,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1818年后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1829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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