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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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发放,规定

公司按部门计奖收入的0.3%控制本部门的节假日福利费开支。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我部门决定福利费的发放与设计人员的产值台帐挂钩,具体原则如下:

1. 工龄不满三年的设计人员,按在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150元/季度;

2. 工龄满三年的设计人员,其福利费(元)=设计产值(元)×0.3%;不足150元/季度,则按150元/季度计发。

3. 一般管理人员(司机、保密员、文秘等)按在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150元/季度;其余管理人员则将管理奖金折合成产值后,按上述2计发。

4. 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产假等),在请假期间工龄不满三年的设计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按100元/季度核发,工龄满三年的设计人员、其余管理人员按上述2 计发,不足100元/季度,则按100元/季度核发。工伤请假视情况另定。

5. 福利发放一般每年三次,即“五一”、“国庆”、“元旦”,发放形式另定。由于该项费用量不大,原则上不超发,但每次100元起步,以100元为计发单位,年终结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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