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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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公装财[2002]450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装财[2002]450号)



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

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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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 (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 2 / 3










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

(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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