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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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8

【字 号】卫政办发[2013]82 【施行日期】2013.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382号)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18

中卫市城市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中卫市城市市区内停放车辆时,应自觉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泊位,不得非法侵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


行道、盲道、临街商铺未划定停车位的区域。

第二条 凡在市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无停车泊位的临街商铺门口以及停车场以外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均属乱停放车辆。

第三条 停车场和临街商铺未划定停车区域乱停乱放车辆由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划定的公共停车位乱停乱放车辆由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与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乱停乱放,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的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同时,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与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人员与交巡警一对一的协作机制,发现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联系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乱停乱放情形的,沙坡头区公安分局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对停车场不按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发现一次,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督促定期整改,对发现三次以上的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处理;对在临街商铺门口未划定停车区域停车的,妨碍其他行人通行、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网格管理人员要与该路段的交巡警及时联系,责令其立即驶离,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对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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