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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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报告



张部长:



近日,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试点地区

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试点企业

1)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 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2)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4)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

3、清算渠道及方式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二、建议

1、建议试点城市经贸公司和香港公司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争取纳入人民币国际结算企业名单。

2、积极研究国贸公司与香港公司未来操作的可行性。

资金管理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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