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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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副本,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律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与者。 1.国家。2.国家机关。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4.经济组织内部机构。 5.个体经营户,农民和公民。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 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他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 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它是由法律规定,并受国家强制 力保护和监督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表现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a.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 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 人),代理人,第三方(相对人)b.特征:1.代理人易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为意思表示。3. 理人直接向第三方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向人民 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 2年。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a.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经营实体。b.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5.个人独 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切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何必 3.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 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 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券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 和使用,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表现: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合伙企 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 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 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概念: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 有偿付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公司。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 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企业,由于主观过错的不同承担不同 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成: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 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 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 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 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预备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他们都具有法人资 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地14条地2款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的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股东姓名, 信用,劳务,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设定了担保的财产出资。全体股东的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 责任,因此,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 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 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 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 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 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1/3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 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然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立股东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 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 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 定。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 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 理。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兼职。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 定。

★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 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 理条件的行为;其构成条件有:a.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主体必须 是经营者,如果是行政机关,可能构成其他的限制竞争行为。B.搭售行为 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限制了购买者的经营自主权。C.经营者搭售或附加 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前提是凭借某种特殊地位或优势。4.招标中的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 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是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 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验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 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

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消费者的含义: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自然人。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着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了5种解决途径:协商 调解 申诉 仲裁和诉讼。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 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 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将产品 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 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 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 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 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时,称为要约。3.要约邀请:《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 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5.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 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 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依诚实 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 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 到。6.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 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效力待定合同。a.概念:是指合同定力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 能生效的合同。b.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 精神状况不相适用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 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时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无效合同。a.概念:是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b.下列情形的合 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抗辩权的行使。a.概念:是指在务无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 权利。b.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 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 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履行义务在后的合同当事 人有权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 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 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至危及债权人 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其 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 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 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 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 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是保证人与债 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 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订金的数额有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合同终止的原因。a.概念:是指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是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b.原因:1.债务 已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即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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