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导师标准规定

2023-05-08 01:41: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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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引教师管理规定

研究生导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重任。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诲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研究生指引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特制定《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引教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引教师(如下简称“导师”)要忠诚于党教诲事业,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教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诲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具备崇高道德情操,遵循教诲教学和科学研究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导师涉及本校研究生指引教师、兼职研究生导师以及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



二、研究生指引教师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对本职岗位年度考核规定,并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导师培训。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负责人,对所指引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条 导师应依照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相应培养筹划,定期检查培养筹划中各环节执行状况;指引研究生完毕学位论文,督促研究生按筹划完毕学业。

第七条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状况予以相应解决。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各级先进学位论文导师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导师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暂停招生:

1)凡经评审通过后持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1篇论文浮现2个及以上“不合格”者;

3)长期没有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者; 4)因健康因素不能肩负指引研究生工作者;

5)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导致不良影响者;

6)因其他状况不适当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十条 恢复招生:

暂停招生导师恢复招生,应按照相应研究生指引教师遴选办法规定程序和原则重新申请,通过后获得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她培养研究生公共场合公开袭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活动,且导致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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