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2023-03-04 20:28:1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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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况且中国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国家,对自己的犯罪的亲人窝藏和包庇,这是出于本性,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应该用强制暴力的方法阻止这种人性,惩罚这种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出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时刻都在提防周围的人是否会将自己的行为报告给审判机关,连自己的亲人朋友都不相信,那么每个人活在这个世界最基本的幸福也就被剥夺了。其实窝藏包庇罪这个条款也体现了政府在对待犯罪分子所表现出的无能,因为证据的不足,侦查手段的落后,对犯罪分子威慑性不够,才让政府采取惩罚窝藏包庇的行为以此来帮助自己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 四,关于财产刑的一些想法。

在我国法律中,人们被剥夺的财产的多少通常跟他所犯的罪的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但是这种行为公平吗?贫穷者和富翁犯了相同的罪行,产生的社会危害是一样的,所以法律对他们采取相同的财产刑的处罚。对于贫穷者来说,这个处罚不仅会使他倾家荡产,而且会使他的整个家庭都背负重大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富翁,这些罚金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他丝毫不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看,财产刑似乎是不合理的。同时过度的财产刑不光对犯罪者是惩罚,同时也可能会使他无辜的家人遭受牵连。所以我觉得把某些情况下财产刑的处罚改为劳役刑会更公平一些。 五,刑讯和刑罚的宽和

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


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六,由政治惰性产生的想法。

贝卡里亚在政治惰性这篇中阐述的政治惰性的意思为:对社会既不贡献劳动,也不贡献财富;它只知获取,却不付任何代价。这让我想到了现在社会中一些人只希望在自己的权位上最大限度的享受,而并不考虑自己所处的位置应该付出什么样的劳动才对得起自己所拥有的荣誉和报酬。现在的“公务员热”,大多数人挤破头的想当公务员的原因,就是看重了他的高报酬和轻松安逸的生活。追求自身安逸和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无可厚非,人的欲望也是自然的产物,因此被称为政治惰性的东西才到处横流。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来发挥它对人的规范的作用。在法律中规定了渎职罪等种种罪行,但是对于那种无所事事,又不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只知道领取工资,但是又没有明显失职行为的人,法律似乎管不到。我觉得要想增加社会的效率,减少这种政治惰性,最根本的是要有合理的监督机制,让人们有效的参加到其中来,人们能够透明的看到那些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到底做了什么贡献,若没有,将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还有上级部门不仅应该监督下级的行为有没有触犯法律,而且还应该考察他们到底有没有在真正做事情,还是拿着国家发的工资在混日子。 七,如何预防犯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比如有些人贩卖妇女,溺婴,这都跟妇女地位地下有关,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妇女没有地位,人们不尊重女性,生下来女孩就溺死。要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就要从如何提高妇女地位出发。再如社会上很多盗窃行为的发生,那是因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穷者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如果政府加强救济,提高社会保障,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减少。

另外,我觉得社会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让一些贪污受贿的官员去打扫马路,用这种方式去惩罚他们,一般处于较高地位的人比较看重自己的名誉,用这种类似“耻辱刑”的方式,让社会的舆论和自尊心的原因,使他们不敢犯罪。这种行为比触犯法律要被判刑这种惩罚会更有震慑力。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书中有些独特的见解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许很多问题是我现阶段的知识还不能理解的,我的很多想法也是幼稚不成熟的,但我会在将来的学习中不断补充自己的知识,在法律的海洋中迈出自己一步步坚实的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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