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公司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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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



文件编号: YJWY-PN-WI-01/34

行政人事部工作手册 公司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

/次: A/0

生效日期: 201491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水电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用水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水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节约用水用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从严控制,收入与支出分开;做到人人节约用电用水,减少浪费,提高管理效益,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公司水电的管理、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单位与个人(统称“用户” 三、名词定义:

水电费就是因家庭或组织单位因用水用电所支付的费用,是“水费”、“电费”的合称。 四、责权:

4.1各用户有权利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水和电,也有义务缴纳水电费,各用户是其使用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范围内有违反本制度行为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4.2物业管理公司对全管辖区水电供应和使用拥有管理权;

4.3物业财务部和物业工程部、住户中心共同做好水电费支付及核对工作;

4.4物业工程部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辖区所有用户的水电抄表工作,整理后最迟在当月10上报物业财务部核对、签字后的上月水电统计报表,抄表同时期检查监督危害供用水电安全和非法侵占水电的行为;

4.5物业管理公司是辖区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水电设备的安装、维护、费用收取、结算、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办公场所、生活场所(食堂)、出租房屋及委托代管的水电用户;每月按各用户电量和水量制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物业公司按实际发生金额代收每月水电费,每月水电收支情况统计,同财务部、各用户核对后报公司领导批示后归档;

4.6各用户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前往住户服务中心缴纳上月水电费用,逾期未上交者,住户中心因在其逾期之日起第5天发出“水电费催缴通知书”

4.7物业公司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4.8物业公司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五、运作程序:

5.1个人、商业、第三产业、基建工程和对外经营创收单位等用户,水电计量原则上是一户一表制,每户均建立电子文档,每月抄表时间与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抄表时间同步,并按其实际使用量进行收缴费用,住户中心代收后向公司上缴水电费(实行代收代缴水电费制度)。 5.2对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用户,将由住户中心发出“水电费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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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



文件编号: YJWY-PN-WI-01/34

行政人事部工作手册 公司水电费收缴管理办法

/次: A/0

生效日期: 201491



发之日起30天仍未缴纳水电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电并继续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并按欠费金额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跨年度欠费者,按欠费金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缴清欠费及滞纳金后即可恢复供水供电;

5.3新增或临时使用水电的用户,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供用水电合同,并根据使用水电的容量交纳一定的水电费押金; 5.4公共部分水电费包括:

用户计费水电表表前公共部分水电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含损耗)费用,公共部分具体有:架空高压电缆线路、低压供电电缆线路、水电房设施设备,道路灯,走廊、楼梯口、大厅和卫生间,绿化养护等;(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部分及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5.5各用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收取水电费。如发现偷用水、用电,除补交实际使用水电费用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用;

5.6电表、水表是水电计算唯一的依据,拆装、加封、拆封、维修、校核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不得自己操作,否则按偷电偷水处理;

5.7各用户发现水电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专业人员维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水电管线进行维修改造;

5.8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拉乱接水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追究用户的责任。

5.9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六、相关记录:

6.1《水电费收支统计表》;

6.2《月度水电费收支情况平衡分析表》; 6.3《水电表抄录表》; 6.4《现金收入台账本》; 6.5《欠费明细表》; 6.6《水电费催缴通知书》; 七、相关支持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7.4《供电营业规则》;

7.5《普宁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7.6相关作业指导书及程序文件。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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