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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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外,还须同时持原地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

在外地一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我市重点高中(含省级规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市区内高中学生不得转学。农村高中学生在本县内、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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