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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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切实施“科教兴潍”战略,进一步加速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速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脱钩、分类、转制、弄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鼓励竞争,增强交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踊跃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小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进办学特色;成立起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速培育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擅长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军队伍。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称中小学,下同)。其他学校和教育单位暂不列入。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概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中小学校长依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校长再也不套用行政级别,全数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用。按照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录用,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二、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设置。中小学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即: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四级校长、五级校长。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的,经学校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按照业绩情况,随职级肯定。具体的工资管理意见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市里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肯定。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度。中小学校长每一个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同一名校长只能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个任期,需要连任的,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身体健康,为本地群众和教职工所公认的优秀校长,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教育部门可以按照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职级,继续聘用其担任同样职级的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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