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人工湖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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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人工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人工湖(以下简称“人工湖”)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娱乐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安监、文体、海洋、交通、质监、海事、公安等部门及景区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亲水区内安全管理工作行使监管职能;县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亲水区安全管理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救生员、卫生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有效执照,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亲水区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亲水区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成立亲水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置相应的组长,并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水上救生员,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第七条 建立水面巡逻和清场制度发挥技侦手段,制订应急预


案以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 管理单位需安排工作人员巡视全场,固定瞭望台上派专人值班,随时监测亲水区变化,监视游客安全状况,一旦发生事故,救生队应当立即施救。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游客能够听懂的语言或能够理解的其它方式使游客领会水上娱乐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深水区禁止游泳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凡在以下情况下,不准游客进行亲水区水上活动: (一)下雨打雷等天气恶劣的情况下; (二)风5级及5级以上;

(三)无成年人或其他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四)在非开放时间无救生员值班之时;

(五)发现患有严重心脏病、中耳炎、耳膜穿孔、鼻窦炎、癫痫病、哮喘、高血压等疾病或孕妇不宜进行水上娱乐活动人员。 第十一条 亲水区管理单位负责人对亲水区安全运营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制定完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演练; (五)检查安全设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亲水区发生安全事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做好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在2个小时内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情况如实反映给上级部门,接受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亲水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追究企业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安排水上活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县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亲水区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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