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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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是经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中,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讲师以上)、研究人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逐级评定后,凡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纪律处分,已认真改正,转变明显,处分撤销者;

(三)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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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需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逐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对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已修总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已修学分、补考重修课程总计学分、所受处分等逐个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符合第四条及有关规定者,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撤销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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