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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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调

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1100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农村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畜牧业生产总体情况,现就加强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全面的畜牧业统计数据不仅对政府宏观调控畜牧业生产和GDP核算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与养殖企业收益和人民生活休戚相关。抓好畜牧业生产是推动“三农”工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规范调查,确保数据质量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 职责,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规范调查、报送流程,层层压实工作责


任。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本区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一)规范数据上报流程。畜牧业全面报表数据按照“乡、镇起报,县、区审核”的报表流程进行。首先由乡镇畜牧工作人员负责采集辖区畜牧业调查数据,汇总后报送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对数据审核评估,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所辖县调查队、区统计机构,县调查队、区统计机构将所辖乡镇数据进行再审核、汇总、评估后,上报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二)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建立数据审核评估上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纸质报表须内容完整、盖章(签字)齐全,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调查数据,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要确保各项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落地落实,真正做到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三)严格遵守报表时间。每季度末月20日为乡镇数据采集时间,22日上报至县调查队、区统计机构,县调查队、区统计机构23日报送至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四)完善统计方式方法。建议有条件的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可以依据畜牧站春秋两季防疫台账,建立规模户统计台账,主要登记畜牧业养殖主要畜种中的猪牛羊禽,台账进行月度维护、季度调查汇总,并作为畜禽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和评估依据,台账建立后,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台账登记户须进行全部核实,以保证畜禽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五)加强报表资料管理。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原始报表、汇总表册等相关资料要规范存档,电子文档应及时备份,防止资料遗失和损毁。

三、依法统计,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区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确保依法统计,切实维护畜牧业统计调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积极支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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