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乘机身份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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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规定



根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为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为下列人员办理乘机证明: 1、仅持有身份证复印、传真件的; 2、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3、持过期护照的;

4、港、澳、台及外国人员丢失护照等身份证件的。

二、对仅持有各类介绍信和证明,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办理: 1、介绍信系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2、有办证人员身份情况说明;

3、附有办证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且加盖有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三、持有过期身份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予以办理: 1临时身份证过期在三个月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2、身份证过期时间在一年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四、仅持有工作证、驾驶证、暂住证、结婚证、学历文凭证、技术资格证、户口本(无照片)等证件的,不予办理乘机证件。有上述证件之一且有下列证明之一的,经核对印证身份后,可予以办理:

1、身份证复印件; 2、无照片的户籍证明;

3、办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的传真件。

4、持有身份证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

五、可直接乘机的有效证件

1、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有效期限过期六个月内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在有效期内的护照、港澳通行证;

4、照片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一个月)

《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一次性有效,对持有联程、往返机票的旅客,经出示联程、往返机票后可以将有效期延长至乘坐最后一个航班,但不得超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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