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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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安政[2015]26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政〔201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安阳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 1 / 3










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安阳市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属于安阳市人民政府,未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制定。也可以通过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 2 / 3










金拨付手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储备粮储备总费用实行年初预算、年内按季拨付、年末结算的管理方式。存储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利息补贴按市政府批准的库存成本及同期农发行优惠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银行资金和财政补贴。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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