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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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

一、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惩戒与体罚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例: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罚站5分钟,立竿见影,睡意全无,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否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从整个教育过程着眼,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节课、某一项活动,不能把在教室上课当成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从长远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同时,犯错误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尊重,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尊重,当某学生上课疯闹,影响到老师的上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时,老师如果不马上排除这种妨害,任其发展,必然会侵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因此,为维持上课秩序,老师自然要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惩戒方式,口头制止、批评劝告等,甚至由其他教师带离教室。

教师惩戒权虽然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采用的惩戒方式要合理合法,既不能侵犯违规者的受教育权,又能维护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限度,把学生带离教室进行教育


是惩戒,但如果罚他一星期不让上课,这就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

3、惩戒教育与尊重教育

现在教育界普遍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强调对学生生命个体的警畏,重对教育个体的呵护和尊重,要求老师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对话,学校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自由的空间等,效果十分显著。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在培养未成年人成才的道路上,任何一种教育思想也不是万能的,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既需要和风细雨,灿烂阳光,也需要暴风骤雨,电闪雷鸣,否则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也经受不住大风大浪的考验。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只能因人、因事、因情、因境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手段,才能保证相应的教育效果。

提倡尊重教育并不等于迁就学生的过失,赏识学生,不能连缺点一块赏识,完整的尊重教育离不开惩戒,尊重是前提,惩戒是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促使学生改正缺点,健康成长,正是对学生生命个体的最大尊重。

二、行使惩戒权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惩戒原则 1 依法惩戒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违法,不侵权。建议学校或有关教育部门应该对惩戒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综合考虑,制定出具体办法,让老师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易于操作。

2、适度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要掌握分寸,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避免情绪性、非理性惩戒,禁止体罚性惩戒,要适可而止。

3、尊重人权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惩戒要以尊重为前提,爱护为目的,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负作用。要充满爱心,要依据学生心理,善于设身处地,启发学生自己反省,对学生的改进要及时肯定。

4、个别差异原则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规定: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针对学生不同的体形、年龄、性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注意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慎重,以言语为主,个别学生以不公开为原则,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5、适时原则 惩戒要有时效性,一方面对违规言行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已经改过,老师要及时肯定,而不是一味惩戒,对于情绪激动的学生要先做教育工作,待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

6、程序保证原则

惩戒应符合正当程序,要把被惩戒事由、有关校规、相关证据等事先通知被惩戒学生,并应给予充分的公开的辩论机会,公平、公正,不公开为例外。老师有举证责任,证据要充分,令人信服。学生对自己的处分不服,有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二)惩戒方式

科学明确的惩戒方式应由教育部门进行规范,让学生明确,家长了解,体现在学校章程里,老师有法可依,学生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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