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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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管理,提高医院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院的学术影响,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三次;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 第二条出外出席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当与本人所分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出席非本专业学会非政府的学术会议及其它方面的会议,原则上会议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由本人分担。

第三条凡要求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前1周到医务科填写《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经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参会的人员因参会产生的费用医院不予以报销。

第四条医院职工出外出席学术会议、业务培训,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津贴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标准精心安排,若会议精心安排的最高住宿标准少于《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标准限额,推行实报实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津贴和公杂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凭票缴费,未按规定支出费用,超出预算部分予以缴费。

第五条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可凭《短期管理培训、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审批表》向财务科借支相当数额的会务费,回院后应及时到医务科报到,并完成院内或科内学术讲座后,将发票、参会资料及院内或科内授课资料等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审核报账,并结清借款。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性文之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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