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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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作者:范莉君

来源:《卷宗》2018年第09

要:认罪认罚制度制度的使用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结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 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界定和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很权威的定义,因此我们对于这项制度的理解只能从其字面上来理解。

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一直强调的原则,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对公正的过分重视,反而忽略了司法效率也是很重要的。认罪,学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认罪认罚应当是先在程序上具有法律的意义才能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及其形式产生作用,同时认罪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被告人在侦查、起诉、起诉阶段的供述不应具有程序法的意义,只能对程序和形式产生影响。客观上,被告人必须将客观事实如实坦白。只有主观和客观的条件都具备才是认罪;但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供述,只指被告在正式法庭上所作的指控,从另外一个方面看需要被告者或者犯罪人的主观意识,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有罪。 所谓认罚,其表现形式即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的刑事处罚。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被告人对于接受何种处罚是清楚的,如果被告人对于将要面临的处罚不清楚,不明白,那么就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上的认罚了。第二,被告人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并且对于是何种刑事处罚非常清楚,也不存在法律层面外的胁迫。从宽则是指基于被告人的如实坦白,被告人能够在量刑上获得优待,从轻处理,宽大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执行的前提应确保被告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价值在于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精简程序,作出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被告人本人获得相对有利的诉讼条件,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的实体上的。所以,此项制度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如果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再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确认自愿认罪就可以产生其特定的法律意义。

(二)认罪认罚制度是多种因素相结合的机制体系,包括确认、供述和激励机制。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犯罪人的自愿认罪,在确定了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前提下,才能结合其他方面进行实践,当然快速处理和激励机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认罪认罚制度和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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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有一些相似之处,那就是犯罪人如果自愿认罪应当给予从宽处理,这就是一种激励机制,精简诉讼的过程和缩短诉讼的时间,给予犯罪人主动认罪的动力,这项制度才能更好地实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适用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和其他司法制度共同合作的基础上,此项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并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并对资源进行分散利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我国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也在到了一定程度上得以完善,但适用仍有很多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积压难处理的问题,同时司法资源也得不到合理利用。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改革是为了解决庭审虚化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更好的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刑事速裁,认罪认罚制度的建立就更加迫切。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不适用自首和坦白从宽制度,此种说法相对狭窄,偏离了刑法对刑罚承认的一般认识。为了能够对认罪认罚制度有一个更完整更全面的认识,应该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将这项制度很好的运用到刑事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中去,才能将此项制度更好的合理利用。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才能正确理解该制度在我国的合理运用。

(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宽严相济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但是宽严相济显然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又有所不同,宽严相济讲究的是宽和严的一种平衡,而坦白从宽、抗拒从更多的是奖惩并用的。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鼓励性的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反对被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再向前迈进一步,承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宽指的是对基本准刑的减少,要求在法律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宽,不认罪认罚,虽不能增加预防刑情节,但相比于法律从宽处罚的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者不能享受优惠,但是相对于被从宽处置的认罪认罚者,不认罪认罚者并不能享有量刑上的优待,实际处罚将比那些认罪的人的罚的更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和谐化的刑事政策,更主动宽缓,是坚决抗击严打的。

(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想法上的确立: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刑罚减免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完善,一些零散的解释和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治理念也已经获得了普遍认可,因此可以考虑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刑法中。 我国刑法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过于分散不集中,在刑法分则和具体规定中,量刑指导意和一些司法解释都是有规定的,但是需要系统化。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对宽严相济、个别特殊案件适用特殊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也应当全面考虑。对于从宽处理应设置一定的限制。如果折扣过大会使司法公正失衡,从而损害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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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建构:在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就给予被告人一定的量刑减轻,不仅包括量刑还包括罪名,用此种方式来激励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由此可以使诉讼程序简化,在理论上称之为程序从宽,颇有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但是并不能对此形成一种误解,认为适用普通程序是,适用简易程序是从宽,从刑事立法的理论上来看,正当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告者的权利,而不是为了把正当程序变被告的一种负担。

总之,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的系统工程,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将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大革命,认罪认罚制度在适用时,还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造成制度的滥用。 参考文献

[1]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J].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 20162

[3]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法学201610 [4]张明楷.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J].法学杂志,20152

[5]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J].法学研究,20164 注释

①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②王玉亭:《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 ③孙万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法学研究,20144. 作者简介

范莉君(1990-),女,汉族,山西忻州人,学生,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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