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象选择与界定 增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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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对象的选择: 1.选题——自杀的话题 2.选择研究自杀现象的原因 3.选择的研究对象:自杀率

1.选题是进行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步,选题通常有“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和最佳性”(董路笔记里是必要性、创造性、可行性、适当性)这样几个标准。涂尔干在《自杀论》这本书里的“序”提到:“我们之所以在其中选择自杀作为本书的研究课题,是因为比自杀更容易确定的课题不多,我们觉得自杀是一个特别适当的例子。关于自杀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是敏感或者棘手的话题,过去许多学者也都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探讨过自杀这个话题(生理、地域和种族等)但还没有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许多结论都较为零散。而涂尔干是通过社会学角度对自杀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当时是极具创新性和挑战性的选择。在加上当时欧洲各国的自杀率有上升之势,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该选题又是很有意义的。

2.涂尔干之所以研究自杀现象,其意图有二: 一是通过具体分析自杀现象,来贯彻和验证他的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具体考察社会事实提供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因为集中地研究这一题目,我们可以发现真正的规律,从而表社会学比其他思辨的论证更具有揭示事实本质的可能性。; 二是因为自杀率的变化可以反映社会团结状态的变化,自杀率升高是社会危机的症候之一,对它的研究将帮助了解欧洲社会正经历着的全面失调现象的原因,同时还可能开出救治的药方。

自杀是社会运行中存在的一种病态现象, 涂尔干想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 证明自己的社会学命题, 即社会生活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支配着个人的命运。但也因为自杀是完全个人化的行为,因此对自杀这一行为的研究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

3.如果说通常提到自杀时人们一般想到的是自杀者的个人行为的话,涂尔干的自杀研究另一创新之处就在于他从一开始就将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社会层面而非个体层面进行研究。在这种研究中,作者更多地分析和研究另一个重要概念———自杀率。自杀率和自杀事件分属于社会和个人的不同层次,在选择研究对象时,涂尔干并没有把个人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为探讨个人自杀事件的原因是属于心理学范畴。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是群体及社会层次上特有的现象。

自杀率受多种力量或情况的制约, 不会任意变化, 它具有某一社会、地区或群体的明显特征。因此他选择以自杀率这种只能以群体为其基本单位的社会事实,要在自杀率的变化这种社会现象与环境之间建立联系, 找出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的社会原因。这也符合社会学的研究重点。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1.下定义法 2.自杀的定义 3.自杀率的定义

(对于研究对象的确定,其实就是确定分析单位,他把研究自杀的分析单位定位了群体而非个人)

1. 下定义法是《自杀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涂尔干十分重视对研究对象进行操作性定义, 并把它作为实证研究程序的第一步, 他倡导的这一做法已成为当今学术研究的规范性要求。

2.涂尔干首先界定自杀的含义,涂尔干在界定自杀之前,首先是将当事人的意图或内在动机排除在外, 而只根据当事人的行动与结果这两个外显特征来下定义。(因为“意图是非常隐蔽的东西,除了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猜到的,甚至连其本人也觉察不出来。”结果则具有可以观察的客观特点。)其次,排除了那些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行为后果的死亡现象,也就是由幻觉造成的死亡以及与动物自杀有关的因素(无意识的反应,它们预先并不知道会导致死亡的结果) 如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他们并不明确地知道某种行为会导致死亡。(涂尔干对于自杀的界定并没有单纯的局限于字面意义的框定,他认为,对于自杀的界定更加需要的是一个研究范围的准确获取,因为顶着相同的字面意义,很可能掺杂着不同的本质,而不同的字面定义下,有可能会存在完全相同的本质,因此他所采取的是对于范围的框定,而不是单纯的下定义,也就是说他确定了哪些人是我们要研究的,而不是自杀是什么)

因此,在《自杀论》的导论中,自杀现象被界定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是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这个定义的好处是:预先告诉我们那些迷惑人的类似自杀的情况或者任意排除在自杀之外的情况,而且使我们从现在起就对自杀在整个道德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有了某种概念。实际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自杀并不像人们可能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类型,是一类孤立的骇人听闻的现象,与其他行为方式毫无关系;相反,自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状态与其他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自杀只是习惯做法的夸大形式。我们说自杀确实是存在的,因为死者在采取必然会致自己于死命的行动时肯定知道这种行动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后果。这种操作性定义可以确保研究对象及其假设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被不同的研究者进行考察时能获得反复验证, 从而为社会学转向实证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3.这样的定义,自杀似乎仍属个人行为,并因此完全可以从动机这样的心理


学特性入手进行研究。这与涂尔干研究自杀现象的初衷相背离。因此,在定义自杀现象的基础上,为了衡量不同地区不同民族自杀倾向的强度,涂尔干定义了自杀率:“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我们通过比较自杀的总数和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来衡量这种倾向的强度。我们把这个数据称之为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我们通常以一百万人或十万人为单位来计算自杀死亡率。

这是涂尔干的高超之处,自杀率既是由个人的自杀行为构成的,但又是一个群体或社会才可能具有的突生现象。在导论中,涂尔干提到,“如果不把自杀仅仅看成是孤立的、需要一件件分开来考察的特殊事件,而是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聚合性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因而有它特有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

这为研究自杀选定了明确的测量标准,明确的将自杀从个体层次提升到社会层次,实现了从个人行为到社会事实的转化。同时使某些研究更加理性,避免在研究自杀的过程中,由于概念模糊而自相矛盾,造成学科间的交叉。这为社会学的发展树立了很好的榜样,也是我们学习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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