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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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其中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适用全市行政区域。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本规定或者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局是本市零售点布局的设置、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零售点设置申请、核查设置条件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零售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辖区内历年人均持证率(有效零售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数的比值)的变化情况,合理设定人均持证饱和值(以下称饱和值并结合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市场布局进行网格化划分,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人均持证率。

各烟草专卖局应对人均持证率达到饱和值90%以上的网格单元许可申请人予以提示;对人均持证率达到饱和值的网格单元零售许可实行退一进一政策;本规定实施前人均持证率已超过饱和值的网格单元零售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面积8平方米以上(便民服务亭除外); (三)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本条所称经营面积是指零售点内实际经营的使用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不动产权证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道路沿街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不受上述距离限制。 第九条 沿街门面房以外其他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或者数量要求: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可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二)各类经营市场或者城市综合体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三)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火车站、机场每个候车(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四)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有独立的柜台或者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的酒店、宾馆、饭店、快捷酒店、旅馆、招待所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1个零售点;

(五)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有经营场所的,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第八条、第九条的距离限制: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申请设置的第一个零售点。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已设置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办理歇业手续6个月以内,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再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已在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区域内;

(四)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人均持证率达到饱和值的网格单元的; (六)根据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称申请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参照物:

(一)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三)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不能确定受理先后顺序的,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以公证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市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线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线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现场勘验的距离数值与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数值相差10%以内的,视为满足最短可通行间距限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2013910日施行的《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政规字〔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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